全国人大代表、央行辽宁省分行行长付喜国: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大型重整企业化解融资难题

发布日期:2024-04-02 10:39    点击次数:95

  3月3日,记者获悉,在2024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局长付喜国聚焦实际问题,提交了三份建议。分别是:《关于破解大型重整工业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建议》、《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制度的建议》、《关于在<金融稳定法>立法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其中《关于破解大型重整工业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建议》是付喜国针对辽宁省大型重整工业企业转型中遇到的融资难问题,而给出的建设性建议。

  付喜国认为,近年来,受市场环境变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辽宁部分大型工业企业受到一定冲击,经营出现困难,甚至陷入了破产重整的境地。在国际政治和经贸形势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持续上升的背景下,应以更长远的视角看待具有市场前景、战略作用和安全意义的大型重整工业企业。他建议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化解融资难题,助力其跨越发展的阵痛期,重新走上正轨,从而维系人力资本、技术积累、市场地位和产业安全。

  对此,付喜国提出了五点具体建议:

  一是针对大型重整工业企业,从战略、安全和供应链完整的高度重视其在辽宁乃至我国未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重整企业在过去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基础,由于市场波动、行业转型等因素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是正常的市场现象,企业的人才、技术、市场等优势依然存在。在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的当下,需从国家战略、产业安全、畅通内循环、东北振兴的角度看待其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确保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企业在东北地区不缺席、不缺位。建议加大对重点重整工业企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提高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入规模,推动重整企业快速走入发展正轨。另外,可研究政府部门通过减税入股重整企业的可行性,政府虽然没有实际向企业投入资金,但通过减税为企业留存了更多的资源,进而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以此提高金融机构向重整企业提供融资的积极性。

  二是针对企业重整过程,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法律法规,加强债权人保护,维护银企关系。目前,我国破产法对企业破产重整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内容还较为单薄,导致企业重整过程中很多操作不规范,对部分利益相关者造成损伤。建议结合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实践,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尤其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维系良好银企关系。企业重整过程中银行等债权人出现损失,实际上是让债权人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失败成本,导致后期对重整企业的“排斥”情绪。加强重整企业金融债权保护,既有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金融风险,也有助于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有效疏通重整企业融资渠道。

  三是针对企业重整完成之后,加强有关重整企业的顶层设计,助力企业恢复信用。信用恢复是化解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抓手。建议加强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建立完善能够帮助企业信用恢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助力重整企业快速恢复信用。地方政府也要积极帮助重整企业恢复信用,并在担保增信等方面提供支持,缓解融资难问题。

  四是针对重整企业的生产经营,创新金融供给,加强金融监管,鼓励银行向企业的核心技术和优质资产提供信贷支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重整企业的核心技术及主要产品市场前景好,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金融机构可以创新金融产品,针对重整企业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以盘活重整企业核心技术和产品为杠杆,带动企业整体经营逐步走上正轨。建议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制度框架,确保信贷资金专门用于企业核心产品生产经营,防止挪作他用。同时,可考虑建立重整企业主银行制度,可选择企业重整前的主要债权银行作为主银行,主银行对重整企业持续提供资金支持,企业通过账户开立、资金存放、分享经营收益等方式向主银行提供适当回报。

  五是针对重整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设计完善的激励约束措施,鼓励其在重整过程中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主动控制决策的负外部性。企业行为反映的是经营管理人员的理念,也是相关激励措施的具体映射。目前,针对管理人员的制度规定主要是激励其维护企业利益;同时,失信惩戒主要针对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等行为,并且在大企业中失信惩戒难以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这可能导致管理人员在企业重整过程中“顾内不顾外”,损伤债权人利益,恶化地区金融生态。建议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制度框架,激励企业管理人员兼顾企业和社会利益,综合考虑决策对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影响,惩罚其负外部性较大的行为,对重整过程中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做法进行通报、公示,并参考失信惩戒的相关规定,采取限制其消费、不再担任企业高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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